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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久以前民就管理顧問公司與創投公司簽有契約請教法界人仕,創投公司的股東在繳款投資創投公司前就已知道要委託管理顧問公司從事創投業務,而且大家都知道管理顧問公司除每年可收管理費外還有20%的績效獎金,既然事先知情且同樣是當股東,為何不只當管理顧問公司的股東竟然笨笨的去當創投公司的股東呢?若投資人是上市公司,則是否有負責人未替股東爭取最大利益違反公司治理的問題呢?他當時說:「有空時會研究。」。

 

數週前碰到他,他說:「確實有違反公司治理的嫌疑。」,他解釋:「既然2家都是公司法人且在投資前已知情,當然要追求最大利益。」,他問:「為什麼這種怪事情會存在這麼久呢?」,於是民對他解釋本國創投業係自美國移入…,他聽完後說:「將公司法人的創投公司當成美國合夥制的創投基金對待自然就會發生這種怪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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