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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使投資人(Angel Investor)」一詞源於19世紀的美國百老匯,最初是指當時一些富有的贊助者,為得到和傾慕演員接觸的機會,對百老匯戲劇投入超過利潤的贊助資金,因而被尊稱為「天使」。該名詞直到1978年由美國W. Wetzel教授在一篇發表的文章中使用後,被正式用來形容美國支持企業原始資本籌組的投資者。

 

目前天使投資發展最熱絡、制度最健全的地區是歐美國家,但兩者對於天使投資者的用詞和定義略有不同。

 

歐洲採用「創業天使」(Business Angel),是指個人運用私人資本對其選擇的新創企業進行投資,並與創業家分享企業管理經驗。

 

美國則是使用「天使投資人」,是指個人以自有資金提供債權或股權資金,供既無家庭關係,且非朋友的私人企業。觀察美國與英國的案例,可以歸納出要促進天使投資市場蓬勃發展必須具備的相關誘因:

 

一、稅收激勵措施(包含稅收和所得稅減免)。

 

二、提高新創企業資訊的透明度(建立天使投資網絡與線上媒合平台)。

 

三、政府基金的支持(如國發基金)。

 

政府在活化天使投資市場的推動上,扮演關鍵角色。天使投資人和新創事業的蓬勃發展,有很緊密的關係,近年來各國政府為扶植與鼓勵新創事業的發展,紛紛透過優惠制度鼓勵國內天使投資人對新創事業支持。

 

由於天使投資人與創業者有訊息不對稱的關係,因此,需要第三方介入建立溝通渠道,政府可透過制定法律和提供各種優惠政策,為投資者的不確定性給予收益保證或補償,若能分散投資者面臨的風險,往往能有效增加投資意願。

 

目前美國與英國皆由天使組織扮演資訊披露的角色,甚至是政府施政諮詢的對象。亞洲地區的天使投資制度起步較晚,發展較不成熟。

 

雖然我國國內創業趨勢熱絡,面臨全球景氣低靡與出口下降的衝擊,創業成為向大企業丟履歷之外的另一個選擇。

 

目前政府在投資新創事業的努力,除2015年開始啟動的「國家發展基金創業天使計劃」,以成立不到三年的新創團隊為申請對象,還有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打造的「台灣天使投資俱樂部」平台。

 

近年來,國內天使投資多以大學育成中心為基地、校友會為核心,逐漸發展出全新且具規模的天使投資模式,如台大天使基金、交大天使投資俱樂部、政大的台安傑天使投資集團、財團法人躍馬中原基金會等天使聯合投資組織等。

 

在稅收優惠政策上,目前政府未推出鼓勵天使投資之租稅優惠政策,僅有鼓勵中小企業研發創新之租稅優惠政策,導致整體投資金額偏低,且投資對象多集中在擴張期企業而非早期企業,仍有再精進的空間。

 

未來政府可利用提供誘因的方式,鼓勵天使組織的成長,代替政府扮演「搭橋」的角色。

 

原文標題:召喚「天使」 三招添誘因

來源:2016-04-10 經濟日報 陳宛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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