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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摘自創投公會蘇秘書長於2015/12/29投書工商時報《專家傳真─專業與外行》:「第二是法官對創投外行。法官似乎不知道創投的投資是從公司還沒有股票上市/櫃前就進行了,有的甚至於在創立發起時就開始投資。投的越早,持股通常就越多。大多數的創投投資的大多數個案,都是深入而且積極參與經營的(有時候創投太積極還會被批評為過度干預)。不但如此,創投還經常提供具附加價值的服務,例如策略聯盟,例如購併。還有,創投投資前要做非常詳細的評估,企業裏裏外外,財務、業務,內稽、內控,都要翻箱倒櫃,查個一清二楚,才願意投資。嚴格講,創投往往從一開始投資就等同內部人了。如果創投因為投資評估太仔細,介入經營太認真,而被指為內線,那不如去當個快樂的股市大戶。但創投與一般炒作股票的市場派是完全不一樣的。炒股靠內線賺錢,創投靠早期投資與附加價值賺錢;內線是不公不義的,早期投資與附加價值是受大小股東歡迎的。」。

 

數年前我曾電話請教某司法單位有關未上市公司的內線交易問題,該單位人員在電話中回答:「內線交易是針對在公開市場交易的公司股票,未上市公司沒有內線交易的問題。」,很簡單的2句話就講明一切,未上市公司不是在公開市場買賣的股票所以沒有內線交易的問題。

 

我很希望創投業自律不要灌輸社會大眾錯誤的法律觀念,既然不是法律專才就不要胡亂對法律案件投書、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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